在九月份一個不能成眠的夜裡,忽然看到了伴侶盟的民法修正草案。我逐字逐字閱讀了法條。覺得很驚豔、很驚喜。
很多人會只把這些法案跟同性婚姻畫上等號,
但我要說,不只如此....
基本上,這草案有幾個組成成分:
1.婚姻制度:並沒有改變原來婚姻制度的根本,只是把夫妻字眼改為配偶,父母字眼改為雙親,然後並更追求平權,比如說不論男女都改成17歲才可訂婚、18歲才可結婚。
2.伴侶制度:許多國家行之有年了的。主要是締結伴侶後互相就負有一些法律上的權利義務,但是比起婚姻關係多了很多彈性,比如說這份關係可以單方解約。
3.收養、多人家屬關係:一樣是定義這些關係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。
有人會反對,尤其是那些以宗教為名的。說甚麼這是鼓勵亂倫、破壞婚姻制度的。
其實草案並沒有更動到不允許近親結婚的規定,而伴侶和多人家屬關係,也並沒有跟「性關係」畫上等號。
試問,如果真要亂倫或是要性濫交,或者存心要虐待小孩的,何必特別去經過法律登記?
到底她們是在「衛道」還是「偽道」呢?
今天若有誰不能、不想要結婚,但是願意和對方好好地締結關係,是不是就是一種認真而非兒戲的態度...
或是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彼此照料的老小,或一群互相扶持的老伴,將彼此登記為家屬...
我們應該更尊重、支持吧!尤其在日趨複雜多元的社會。
另一方面,如果你很保守、傳統,你覺得說分就分的伴侶關係不是你能接受的,你覺得你的性傾向不能接受同性戀,
你還是可以選擇婚姻,還是可以和異性結婚,甚至你還是可以冠夫/妻姓。只要你和你的他取得共識就好。這並沒有侵害到誰的權益。
是的,這是你的自由選擇,你被尊重著。
所以你更要想想,別人也有自由,你願不願意給他們,那些和你不一樣的人,基本的尊重和選擇的權益?
當我自己被困在婚姻關係裡一籌莫展時,尤其能認同這些制度給予人們的彈性和機會。
當我感覺自己受盡精神暴力、言語暴力,再也不願意和對方共處(實際上也分居了許久,生活早已不相干),
在此刻卻沒有完整的證據、無法取得對方同意(對方也曾經準備了離婚協議書、簽好並砸到我臉上呢)
婚姻制度裡也完全沒有其他的條文解套(打官司主要也只能靠法官的自由心證)
我覺得好苦、好不人道。
如果說婚姻裡不再有愛、不再有相互扶持體諒的成分,那婚姻的意義是甚麼?
當家庭景況惡劣到有人擺爛胡來、有人痛苦受傷的地步,又憑甚麼舉著婚姻神聖的火炬?
我常在想,比我更慘的,經濟弱勢的、遭受暴力卻沒有能力逃脫和反抗的人,她/他們受得又是怎樣的煎熬?
過去已經來不及了。我希望我的女兒們不用遭受這種折磨,至少,讓她們擁有更多的選擇機會。
我希望在未來,人們會更尊重彼此,尊重自由和開放,然後更珍惜愛與被愛的關係、以及相處的緣分。
我支持多元成家方案。
支持多元成家,讓愛更平等、更自由!
「在國家眼裡,誰才可以有未來?
一對不想結婚的異性伴侶,一對想結婚的同志伴侶,以及一群志同道合、願意彼此分享與相互照顧的人,何以他們親手打造的家、他們所認定的家人,無法在現行法制下獲得國家的承認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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